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工作,着力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95号)等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本规程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办理行政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方式。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4项行政事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不含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详见附件1):
1.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2.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3.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
4.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认定。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四条 具体经办处室要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进行流程再造,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2),报经厅法规处审核通过后,会同厅政务服务窗口在厅门户网和江西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公布,以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第五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依法依规提交相关证明,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六条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具体经办处室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证明事项名称;
2.证明事项的用途;
3.证明事项设定的依据;
4.证明事项证明的内容;
5.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6.申请人的承诺方式;
7.不实承诺的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的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
2.申请人符合相关条件;
3.申请人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4.申请人承诺审批后可核查方式;
5.申请人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厅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和经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告知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具体经办处室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 具体经办处室收到申报材料和告知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后,应当审查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对符合告知承诺及规定条件的,按照对外公布的流程依法办理。对不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出具《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告知书》,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申办。
第十条 具体经办处室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将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的重要因素,对免予核查的证明事项,纳入日常监管;确需核查的,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和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业务协同,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厅法规处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具体经办处室在日常监管或核查中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具体经办处室要会同厅政务服务窗口做好告知和指导工作,落实好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撤回承诺申请的,具体经办处室应当同意,并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具体经办处室应当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将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厅年度绩效考核,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2021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件: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