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九龙湖隧道管理中心道路管理养护二所非法占用频率非法设置无线电台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工信无罚决字[ 2019 ]第01号。 处罚机关: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处罚生效期:2019年11月23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九龙湖隧道管理中心道路管理养护二所。 处罚类别:没收非法设备。 处罚事由:当事人九龙湖隧道管理中心道路管理养护二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350—357MHZ频率,擅自设置中继转发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和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结果:没收中继转发站壹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