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建立健全江西省重点工业产业集群综合评价体系,规范省级重点工业产业集群考核评价工作,对全省省级重点工业产业集群实行“有进有退”动态管理,促进我省工业产业集群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进一步发挥产业集群在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进程中的重要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重点工业产业集群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对象为历年来经认定的省级重点工业产业集群。
第三条 江西省重点工业产业集群综合评价坚持全面性和导向性相结合、产业规模和质量水平相结合、创新发展和功能完善相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年度动态综合评价,确保评价过程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江西省重点工业产业集群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按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重点工业产业集群综合评价相关工作。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五条 江西省重点工业产业集群综合评价体系由规模效益、项目支撑、创新能力、市场体系、公共服务、智慧集群、绿色集约、政策服务等8个一级指标,以及20个二级指标和37个三级指标组成。其中,8个一级指标权重分别为15%、15%、15%、10%、15%、10%、10%、10%(具体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指标设置、指标权重及评价要求可以根据产业集群发展要求及导向需要,在评价年度内进行动态微调。
第六条 综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综合评价结果以百分制表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七条 在综合评价年度内发生环境污染、安全生产或消防、公共卫生、产品质量等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的产业集群,给予额外扣减评价分值。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 每年3月底前,江西省重点工业产业集群所在开发区按照综合评价办法要求提交综合评价体系指标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报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
第九条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对各重点产业集群的综合评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填报不符合要求的或佐证材料不充分的材料返回开发区进行补充填报,对调整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相关指标不得分甚至取消综合评价资格。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审核后将符合要求的综合评价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地报送的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按照江西省重点工业产业集群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可以根据需要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江西省重点工业产业集群综合评价结果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适时发布评价结果及调整名单。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提升产业集群发展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工作突出、综合评价结果好的产业集群所在开发区给予通报表扬。对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产业集群所在开发区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在评价结果公布后半年内将整改情况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三条 对连续三年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排序在后三位且整改不到位的产业集群,取消其省级重点工业产业集群资格。取消重点工业产业集群资格的开发区,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重点工业产业集群。
第十四条 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产业集群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优先支持综合评价排名前列的重点工业产业集群。
第十五条 支持有条件的重点工业产业集群创建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提升创新服务能力。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工业产业集群所在开发区申报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将产业集群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的重要依据,制定和实施有关激励政策,加大反向倒逼力度,推动产业集群提档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重点工业产业集群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赣工信园区字〔2016〕32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附件:江西省重点工业产业集群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江西省重点工业产业集群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
权重
|
二级 指标
|
权重
|
三级指标
|
单位
|
评价要求
|
规模效益
|
15
|
经济总量
|
25
|
集群主营业务收入
|
亿元
|
省级园区≥50;国家级园区≥100
|
25
|
集群主营业务收入占开发区比重
|
%
|
≥30(2个重点集群≥50,3个重点集群≥70)
|
经济效益
|
25
|
亩均主营业务收入
|
万元
|
≥250
|
25
|
亩均税收
|
万元
|
≥15
|
项目支撑
|
15
|
重大项目
|
15
|
当年引进2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数量
|
个
|
省级园区20亿元以上项目≥1;国家级园区50亿元以上项目≥1
|
10
|
当年引进亿元以上重大项目数量
|
个
|
≥5
|
企业数量
|
15
|
投产企业数量
|
户
|
≥20
|
15
|
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
户
|
≥5
|
15
|
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量
|
户
|
≥5
|
龙头企业
|
15
|
主营业务收入过10亿元企业数量
|
户
|
≥1
|
15
|
规上企业数量占集群内企业比重
|
%
|
≥30
|
创新
能力
|
15
|
研发能力
|
15
|
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
%
|
≥1
|
15
|
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数量
|
个
|
≥3
|
15
|
当年开发完成省级新产品数量
|
个
|
≥5
|
品牌建设
|
20
|
获得国家或省级区域性品牌数量
|
个
|
≥1
|
15
|
主持或参与制定的行业标准数量
|
个
|
≥1
|
20
|
当年新增授权发明专利数量
|
个
|
≥5
|
市场
体系
|
10
|
特色市场
|
25
|
综合性或专业性市场数量
|
个
|
≥1
|
电子商务
|
25
|
行业性、区域性、全国性电商平台数量
|
个
|
≥1
|
25
|
集群内电商企业数量
|
户
|
≥5
|
专业会展
|
25
|
每年举办专业会展(产业专项招商推介会)数量
|
个
|
≥1
|
一级
指标
|
权重
|
二级 指标
|
权重
|
三级指标
|
单位
|
评价要求
|
公共
服务
|
15
|
公共服务平台
|
20
|
建设“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自主经营、有偿服务”公共服务平台数量
|
个
|
≥1
|
15
|
集聚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
个
|
≥10
|
标准厂房
|
20
|
当年新建成标准厂房面积
|
㎡
|
≥10万
|
15
|
集群标准厂房当年入驻企业数量
|
户
|
≥10
|
物流服务
|
15
|
建立综合性、专业性物流园区或物流配送中心数量
|
个
|
≥1
|
金融服务
|
15
|
当年集群内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数量
|
户
|
≥1
|
智慧集群
|
10
|
智能制造
|
40
|
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量
|
个
|
≥3
|
信息服务
|
30
|
园区智慧云平台建设
|
/
|
建设并使用
|
30
|
工业云、工业大数据或物联网创新应用平台建设
|
/
|
≥1
|
绿色集约
|
10
|
土地集约
|
25
|
新增或盘活供应产业集群用地面积
|
亩
|
≥100
|
25
|
僵尸企业(项目)当年处置数量
|
个
|
≥3
|
环境资源
|
25
|
建设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并投入运营使用
|
/
|
建设并投运
|
25
|
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
|
吨标准煤/万元
|
≤1
|
政策服务
|
10
|
产业规划
|
40
|
编制集群规划并按规划组织实施
|
/
|
是否编制并实施
|
产业政策
|
30
|
建立集群协调推进机制
|
/
|
是否建立
|
30
|
设立集群发展专项资金
|
/
|
是否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