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规范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是指对符合《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产品进行行政确认。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突出企业主体、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由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认定和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和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由企业自愿申报。
第七条 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和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
(二)新型墙体材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能源消耗限额标准;
(三)所用原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开采矿产资源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应当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四)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
第八条 申请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经所在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设区市工信局提出认定申请,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企业直接向赣江新区经发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设区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申请认定企业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上报文件和企业申请认定材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行业专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对申请认定的产品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核实;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审查合格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产品予以公示;
(五)自发布公示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颁发《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并在《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中予以公布。
第九条 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认定报告、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报责任承诺书(样式见附件1)和《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报表》(样式见附件2);
(二)建设项目环保手续相关证明材料(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三)采用矿产资源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须提供采矿许可证;
(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且在有效期内(期限见附件3)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五)产品热工性能检测报告(轻质墙板除外);
(六)利废产品须提供废渣掺量报告;
(七)烧结砖、砌块和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须提供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检测报告。
第(四)(五)(六)(七)项材料应当由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
第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报材料,应当由企业提供原件交初审单位核验,初审单位确认无误的,予以受理,并按以下规定留存:第(一)(四)项材料保留原件;第(二)(三)项材料保留复印件;第(五)(六)(七)项材料,首次申请认定的保留原件,有效期满重新申请认定的保留复印件。保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初审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应当逐项按要求完整填写《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报表》,不得缺项漏项或弄虚作假。企业对填写的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前两个月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工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照认定条件定期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书面告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设区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
各级工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产品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不符合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逐级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
第十四条 获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条件组织生产,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统计报表,按期向当地设区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主管部门 上报新型墙体材料的统计资料。
获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企业应当标注产品标识,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实施。
第十五条 获得《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企业,因故变更企业名称或者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当向设区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设区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提出是否保留其认定资格的意见,报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
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仍符合认定条件的,换发《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资格,公告作废其《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资格和优惠政策的行为。
第十七条 已获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取消其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资格:
(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
(二)在生产和使用认定产品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经依法鉴定认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未及时申报变更情况的;
(四)认定的产品在国家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或累计四次不合格的;
(五)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被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资格的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作废其《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列入省工信领域失信企业名单,三年内不再接受其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申请;对已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移送相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工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伪造《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赣工信建材字〔2017〕183号)同时废止。